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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晓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晓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98号罪犯高晓二,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晓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31755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高晓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5年3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晓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4月2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晓二因被害人张占文于2002年3月未应允其提出过的请求而长期记恨。2009年1月20日晚,二人在公主岭市怀德镇一烤肉店相遇,遂与张占文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其持剔骨刀,将张占文同伴XX财杀死。二审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XX财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晓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晓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