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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宜忠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宜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363号罪犯李宜忠,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文盲,曾因强奸、盗窃、敲诈勒索罪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2011年3月28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宜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6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日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宜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李宜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并附有罪犯李宜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宜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减刑审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宜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李宜忠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示其主观恶意较深,社会危害极大,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宜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