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惠敏、李雅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敏,李雅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3348号起诉人:李惠敏,女,196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起诉人:李雅楠,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收到起诉人李惠敏、李雅楠以费怀静为被告、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为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请求:1、分割因费金顺身故国家给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偿约45000元(以法院查证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李惠敏与费金顺(已故)均系再婚,于199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惠敏女儿李雅楠与费金顺女儿费怀静自1993年起随李惠敏、费金顺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抚养关系。2015年11月3日费金顺因病去世,获得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给付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偿约45000元,上述款项保存于第三人处。因上述款项分割事宜未达成一致,二起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纠纷。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按照有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遗产范围。起诉人要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惠敏、李雅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康审 判 员 马 征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翔书 记 员 孙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