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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单昊、王荫姝与李广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昊,王荫姝,李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单昊,身份证号230105197910201314,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清通街电车小区B栋4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王荫姝,女,195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广德,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昊、王荫姝与李广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并承担执行费674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