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029号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78号亚秀丽都小区1003。法定代表人:李明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219号鑫泰大厦8层806号。法定代表人:焦春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改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