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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丛树珍与王广付、王秀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珍,王广付,王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68号申请人:丛树珍,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广付,奶牛养殖户。被执行人王秀波,奶牛养殖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珍与被执行人王广付、王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131.00元,剩余欠款110000.00元,申请人同意延期分五年给付,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应执行金额126131.00元,未执行金额110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连群审判员  李洪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