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黄茂典、吴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黄茂典,吴惠云,黄滨虾,庄丽容,陈奇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1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负责人:许育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霞,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茂典,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惠云,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滨虾,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丽容,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奇勇,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告黄茂典、吴惠云、黄滨虾、庄丽容、陈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以此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1元,减半收取计442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瑞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