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国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国平,男。上诉人徐国平因行政交通管理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国平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原审作出的裁定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淮公道交认字(2017)第B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请求二审立案审判,撤销被上诉人的责任认定,依法重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慧鸣审 判 员 王 娟审 判 员 孙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玉书 记 员 余宛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