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洪明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洪明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明春,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洪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燕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军、刘敏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申领信用卡(卡号:40×××71)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11570.9元(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其中本金10741.24元、利息452.17元、违约金362.18元、手续费15.31元),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于庭审中补充诉请如下:其所主张的违约金均系违约金,不包含滞纳金。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诉请拖欠本息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手续费每期按照分期付款总金额千分之六固定收取。本院认为: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手续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并未约定计收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计收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明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0741.24元及利息452.17元、手续费15.31元(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洪明春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婷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韵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