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孝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孝禄,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9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郭孝禄伪造“重庆市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生态保质改建合同”诱骗被害人张某入股该工程。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郭孝禄以缴挂靠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0000元。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郭孝禄又以承包某工程差钱为由,让被害人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孝禄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郭孝禄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孝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孝禄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孝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