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郑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郑新芳,范东芳,杨易德,周向党,郑芝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158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负责人:邓素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峭,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郑新芳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范东芳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杨易德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周向党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郑芝莉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郑新芳、范东芳、杨易德、周向党、郑芝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新芳、范东芳、杨易德、周向党、郑芝莉价值2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郑新芳、范东芳、杨易德、周向党、郑芝莉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