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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利玲与被执行人尹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玲,尹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何利玲,女,瑶族。被执行人尹少斌,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利玲与被执行人尹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利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