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玉杰、王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玉杰,王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财保27号申请人:魏玉杰,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申请人:王玮,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申请人魏玉杰以被申请人王玮对其负有到期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玮银行账户的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账户(账号:62×××73)的2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魏玉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