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连波与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波,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市长。委托代理人:唐欣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连波诉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王连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上诉费50元,退回王连波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宏果审判员 杨成会审判员 马小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鱼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