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宏与张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张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张庆荣,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张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宏借款13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78%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王宏的其余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7年5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庆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17年5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荣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7年5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荣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荣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庆荣名下财产,亦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6、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9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