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6155王大国与郑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国,郑道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6155号原告:王大国,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郑道生,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大国与被告郑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大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国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