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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6155王大国与郑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国,郑道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6155号原告:王大国,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郑道生,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大国与被告郑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大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国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