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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引牢与薛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引牢,薛雪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849号原告:王引牢,男,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被告:薛雪焕,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引牢与被告薛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引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引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引牢负担。审 判 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