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9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柯伟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伟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石远萍,广州市钢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9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伟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原审被告:石远萍,女。原审被告:广州市钢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伟文。上诉人柯伟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上诉人柯伟文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伟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珺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雅兰李燕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