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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仁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侯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仁杰,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被告人侯仁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侯仁杰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仁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对侯仁杰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维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