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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86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修建与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7民初861之一号 申请人:刘修建,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国际广场8016房。 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修建诉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人刘修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刘修建提供x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修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修建所有的x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锡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谕霆 校对责任人:陈锡凯打印责任人:陈谕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