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庭能与福建省光泽县佳和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庭能,福建省光泽县佳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1136号原告:黄庭能,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根、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光泽县佳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元。原告黄庭能与被告福建省光泽县佳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黄庭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佳和公司签订的光人调字(2017)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2.佳和公司应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0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黄庭能系佳和公司员工,其在上班时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经光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嗣后,佳和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是必要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佳和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黄庭能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方可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庭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雪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