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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审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陶玲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陶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64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关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举,该局梁北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记伟,该局梁北国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陶玲枝,女,生于1958年5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7日对陶玲枝作出的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的证据,其申请执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梁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