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阳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91民初2459号原告: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慧某公司)与被告欧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32068.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6月23日。二、工作岗位:结构工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四、工作时间以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2015年6月起以指纹打卡考勤;从2017年1月起以手机企业微信APP考勤。五、工资发放时间以及方式:每月工资1万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发放上月工资,一笔由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发放,另一笔由原告账户发放。六、离职时间:2017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工作至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七、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未向原告发放此期间的工资。被告主张上述期间,1月份请假7天,正常出勤15天,2月份请假1天,正常出勤19天,3月份全勤,4月份请假3天,出勤17天;原告提交了工资支付单、考勤记录主张被告在2017年1月份请假7天;2月份请假2天,3月份请假2.5天,4月份请假4.5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工资支付通知单、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据均由原告单方制作并无被告签名,且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在2017年2月-4月的请假天数,原告主张的请假天数多于被告主张的请假天数,原告提交的工资支付通知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均由原告单方制作,并无被告签名确认;原告并无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请假天数。被告在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为32068.96元(10000÷21.75×15+10000÷21.75×19+10000+10000÷21.75×14)。被告主张原告在2017年4月的出勤天数为17天,应按17天计算4月份的工资,但仲裁裁决按照14天计算4月份的工资,被告对该项仲裁裁决未提出诉讼,应视为其对该项仲裁裁决无异议。原告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原告在2017年1月-4月均为被告缴纳了社保费用,其中每月个人缴费金额均为186.06元。上述个人缴费部分应从上述工资中扣除,故原告应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31324.72元(32068.96-186.06×4)。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35250元;2.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资25%违约赔偿金8812.5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3.原告支付被告仲裁材料费50元、误工费506元、车费80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32068.96元;2.准许被告撤回请求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5%违约补偿金8812.5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欧阳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31324.72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慧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慕奇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