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680000元,利息23094.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货款399423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