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与刘文甫、褚桂荣、肖淑凤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褚桂荣,刘文甫,肖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青年水库管理区(以下简称佰旺洋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岩松,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友,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一委。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甫,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密山市地方税务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工商银行2号家属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新友,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褚桂荣,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铁南街18号铁路家属楼。原审被告:肖淑凤,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密山市工商银行印刷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万兴小区1号楼。上诉人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甫、原审原告褚桂荣、原审被告肖淑凤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3)密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佰旺国际洋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琳琳书记员 刘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