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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特8号申请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宝山区一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曹建军审判员  赵大伟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