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30号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林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启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唐春艳,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