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邓玉华、杜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华,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华,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杜强,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邓玉华与杜强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杜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吉利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