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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洪庆与杨成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庆,杨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庆,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成珍,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洪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3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杨成珍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洪庆与被执行人杨成珍私下达成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给付方式,现申请执行人李洪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6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