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运宏、金贞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宏,金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宏,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金贞波,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运宏与被执行人金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金贞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新 彰审判员 高峰审判员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海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