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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海彦与李肃、季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彦,李肃,季传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355号原告:邵海彦,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李肃,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季传领,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邵海彦与被告李肃、季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邵海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海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邵海彦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