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洪生与被执行人孙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生,孙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马洪生,男,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院。被执行人:孙向东,男,汉族,XX省XX市XX乡XX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洪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及线下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名,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同时,本院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仍将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