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内容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50元,减半收取1391.25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建军审判员 赵大伟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