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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与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张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343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31号,负责人:康晓明,系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南,景致路西。被告张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东胜人,个体。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诉被告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