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小莉与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莉,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617号之一原告:王小莉,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沙,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小莉被告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敏超书 记 员 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