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班玉辉与范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玉辉,范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班玉辉,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申请执行人范国斌,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范国斌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范国斌在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