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英、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款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英,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盘县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州保田镇盘南产业园区,注册号520222000371373。法定代表人刘兴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英,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高玲,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县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英、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黔022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盘县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55040.00元,并月利率按1.4%支付逾期利息,受理费638.00元,律师费4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86.0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吴英在盘州市羊场乡中心校有工资收入。但吴英的工资已被张玲、朱远琴、舒美团案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待该案以前的案件扣完为止每月扣留吴英的工资收入元,暂扣足604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