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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建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建涛,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066号被执行人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506127Q。法定代表人周力民。被执行人高建涛,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2054433-X。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被执行人张德洲,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870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5272元,由陈常熟市鑫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高建涛、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272元。执行中执行到位4713.47元,已收做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房产众多,但因涉案亦多,均已被他案查封,故该车辆、房产目前暂不方便处置。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德洲名下位于常熟市宝宸湖庄29号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间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除此之外,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8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