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保贵与张连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贵,张连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贵,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连乐,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连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连乐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连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