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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海与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陈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782号原告:陈海,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永祥,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海诉被告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海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祥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陈海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