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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与吕开武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565号被执行人:吕开武,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吕开武盗窃罪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开武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尚有执行标的款5000元未能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吕开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 毅审判员 罗念刚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常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