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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与钟伟、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钟伟,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初27号原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万新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85375614。法定代表人:朱志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莎,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生,住萍乡市,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宜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法定代表人:揭云洪,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法定代表人:刘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司员工。原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伟、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763.41元,减半收取91381.7元,由原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易 康审判员 黄 薇审判员 严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