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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李鑫与雷海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李鑫,雷海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233号原告:唐李鑫,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雷海青,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李鑫诉被告雷海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李鑫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李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李鑫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