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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长文与吴协平、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文,吴协平,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980号原告杨长文,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吴协平,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涛,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杨长文与被告吴协平、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协平、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文诉被告吴协平、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协平、李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杨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文撤回对被告吴协平、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实际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长文负担。审 判 长  谭周祥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