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飞飞与陈黑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飞,陈黑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40号原告:李飞飞,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黑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飞诉被告陈黑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飞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飞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