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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飞飞与陈黑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飞,陈黑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40号原告:李飞飞,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黑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飞诉被告陈黑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飞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飞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