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张高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张高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302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负责人:李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胜友,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高选,男,生于1952年,汉族,住巴州区平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张高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由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