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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黎玉华与曾晖、沈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华,曾晖,沈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黎玉华,女,汉族,1959年4月4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晖,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沈云艳,女,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本院在执行黎玉华与曾晖、沈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晖、沈云艳目前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玉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