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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跃林与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跃林,王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邹跃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福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跃林与被执行人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每年退耕还林款归还欠款,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