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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克强与黄敏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强,黄敏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林克强,男,1960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黄敏九,男,1965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克强与被执行人黄敏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林克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克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据(2016)鲁069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12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开户情况、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开户情况以及车辆所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1日,本院赴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秦永学、杨起枝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敏九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2017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80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敏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