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祝某与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84号申请人祝某,男,村民。被执行人付某,男,村民。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祝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685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付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祝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珺月 更多数据: